[摘 要]所有制—所有权是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核心内容。西方传统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主要是在法律层面讨论所有权问题,并且将其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因而只能提供一种静态的和形而上学的所有制理论。马克思在继承西方传统所有权理论基础上,将其“下降”到了经济层面,并赋予其历史之维,形成了具有法律和社会历史双重内涵的所有制形态史论。所有制形态史论一方面能够解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存在的所谓“循环论证”问题,另一方面推动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和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所有制;历史唯物主义;
所有权(Eigentum,property)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概念。一方面,它自柏拉图起就已经成为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的核心概念;另一方面,它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尤其是在历史唯物主义中居于核心位置,马克思、恩格斯不但用它来解释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且用它来解释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关系。不过,在马克思那里,所有权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它不但在内涵上不断丰富,而且适用范围也从单纯的法律哲学逐渐延伸到了历史哲学。本文的目的一是结合马克思的思想发展来阐明这种具有范式转换意义的发展;二是分析这种转化发生的内在逻辑,最后分析这种发展在历史唯物主义形成和发展中的价值和意义。
01从所有权论到所有制形态史论
所有权的历史悠久,不同时期的诸多政治哲学家曾提出和发展了各自的所有权理论。但在我看来,如果对其进行类型学分析,那么马克思之前繁芜复杂的所有权理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公有制和私有制。关于公有制,最具代表性的是柏拉图。在《国家篇》《政治家篇》和《法篇》中,柏拉图都主张公有制、排斥私有制。在《国家篇》中,柏拉图认为“理想的国家”在人和物等方面都应该实行“公有”,“第一,除了绝对的必需品以外,他们任何人不得有任何私产。第二,任何人不应该有不是大家所公有的房屋或仓库”,人们的生活必需品由城邦统一供给,而且保持在一种适中的量度上,以避免城邦居民尤其是护卫者“同世俗的金银混杂在一起而受到沾污”。[1](P130)他甚至认为,妇女和儿童都应该实行公有制。尽管由于现实的原因,柏拉图在晚年著作中政治立场有所转变,从人治转向了法治,但他“一直到最后还是反对私有制,坚持公有制的理想”。[2](P940)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尽管受到了古今众多思想家的反对,但他的公有制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影响到了近现代的空想社会主义者。[2](P943)最早反对柏拉图公有制理论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中认为,不管是基于人性还是品德培养,都应该坚持私有制。[3](P54-56)
但是,私有制理论在古希腊罗马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中没有真正得到凸显,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这与城邦的政治共同体属性和公民身份等要素密切结合在一起。随着共同体的解体和市民社会的形成,私人所有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私有制理论也发展出了“法律权利论”和“自然权利论”。
“法律权利论”是指,所有权必须得到他人“承认”(Anerkennung),因为它体现的是以“物”为中介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由于与“物”关联在一起,私有产权就是“实现了的外在自由”,即“他人通过承认授予占有者作为拥有和行使权利之主体的人格身份”。进而言之,尽管所有权是“通过‘自然法则’建构起来的,但只有在公共的合法权状态下才是合乎法权的”。其中,法律乃是最重要的授权。“自然权利论”则把财产的所有权视为一种自然或“天赋的”权利,它产生于自然状态,但因为具有先天的正当性,所以在政治社会应该得到更充分的保护。所有权的物质对象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全世界的土地,但只有人把自己的劳动渗透其中才能够自然而然地占有它。劳动作为“中介”成了“创造财产权的充分必要条件”,[4](P78)同时也为所有权的私人性质提供了辩护。“开拓或耕种土地是同占有土地结合在一起的。前者给予后者以产权的根据。而人类生活的条件既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就必然地导致私人占有。”[5](P23)
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既是对西方传统财产权理论的继承,更是对它们的超越和发展。一方面,黑格尔把所有权设定为其权利哲学的核心内容,不但把它置于客观精神的开端,而且认为它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中会现实化。另一方面,所有权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抽象概念,而是处在发展变化之中。在概念层面,所有权会从抽象概念向具体概念运动以便现实化;在社会层面,财产权会从家庭的共有财产向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私有财产发展。正是财产权让人们能够更加全面地认识黑格尔的政治哲学,认为它不但是绝对精神的外化,而且包含了丰富的唯物主义内容。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具有物质性的所有权才为马克思“颠倒”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提供了可能。
总之,人们主要是在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领域使用所有权概念。尽管人们区分了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类型,但整体看来,传统所有权理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单一性,即它主要作为法哲学和政治哲学概念来使用;二是非历史性,人们往往是在社会契约论等理论框架内讨论所有权,尽管其中包含了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的转变,但这种转变是在人为设定的抽象理论框架内实现的,没有真正纳入社会历史之中。黑格尔注意到了所有权的发展变化,但在他那里,这种发展变化也不过是绝对精神的发展。
问题是,马克思是继承还是超越了传统的所有权理论,或者说,他是如何超越或发展传统所有权理论的?不管是早期思想,还是成熟著作,当论及所有权及其相关问题时,马克思都在传统意义上使用过所有权理论。在《论犹太人问题》等早期著作中讨论市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时,马克思主要是在法律层面使用私人所有,比如他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基本人权。[6](P36-46)在晚年的《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也经常在法律层面使用所有权,比如在谈到公平和正义时,他仍然把所有权关系和法的关系等同使用。[7](P279)在谈到动产这种最初财产(Eigenthum)形式时,他直接承接了洛克等人的理论,认为财产就是对土地的占有。[7](P484-485)
不过,当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讨论所有权时,他们仍然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但是给予了发展。在MEGA2 I/5卷的残篇3(H7)中,他们不再泛泛地使用所有权(Eigentum),而是开始讨论“部落所有制”(das Stammeigenthum)、“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das antike Gemeinde- & Staatseigenthum)和“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das feudale oder ständische Eigenthum)等三种具体的所有制形式。[6](P521-522)在《费尔巴哈》章提出并详细讨论的所有制理论,在马克思后来的著作中得到了更进一步发展,其中最经典的表达是,“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8](P592)即是说,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形态理论最终发展为社会形态理论,形成了著名的社会发展“五形态”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马克思的成熟著作中,所有权已经转变为所有制,形成了日本学者所说的“所有制形态史论”。
在笔者看来,从所有权到所有制的转变,一方面维持了概念自身的稳定性,即仍然以“所有”为核心内容,这就保留了“所有权(制)”的法律层面的意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经说过,“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8](P591)换言之,所有制及其相关的生产关系仍然具有法律层面的含义,所有制就是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已经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或理论模型,而是与具体的社会形态发生了耦合,从而使所有权成为具有社会历史属性的所有制,在此意义上,所有制又不能等同于财产所有权。
“所有”经过马克思的发展开始具有双层内涵,一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它主要体现的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二是社会历史意义上的所有制,它借助人与物的关系来体现人与人的支配关系。可以说,马克思基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发展出的社会历史意义上的所有制理论,这种发展具有“范式转换”意义,因为所有制理论开始具有了历史性和革命性,能够对社会历史发展提供科学阐释。
02所有制形态史论形成的因与果
在人类历史上,大多数思想家是为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提供辩护的。因此,所有权理论往往被等同于私有制理论。当柏拉图注意到私有财产在城邦政治中的消极作用,并认为是私有财产导致了理想的贤人政制向荣誉政制、民主政制等不断蜕化,波普尔等人立即将其斥为“极权主义”。[9](P229)然而,作为最早区分私有制和公有制的思想家,柏拉图最终囿于社会历史的局限,未能把这两种所有制类型纳入社会历史发展之中。
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具有“范式转换”意义,既是其关注社会现实的结果,也有解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异化劳动”之内在矛盾的理论原因。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要关注“异化劳动”,它的内在矛盾究竟是什么,马克思最终又是以何种方式克服这一矛盾的,或者说这一矛盾的克服与“新的”所有制理论之间存在着怎样的逻辑关系?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注“异化劳动”,既是对《莱茵报》时期遇到的“利益难题”的进一步思考,也是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颠倒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后的必然。当马克思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逻辑中,借助“论犹太人问题”的批判性分析而真正转向市民社会并意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后,那么市民社会中最直观的现象即异化劳动就必然成为其揭开历史之谜的切入点。尽管异化劳动理论并非成熟思想,然而它却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全面批判的经济学起点。
然而,当马克思分析异化劳动时,他在经济学—哲学上遇到了理论难题,即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在逻辑上孰先孰后。由于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这一问题论述的模糊性,结果出现了不同的解读,并最终构成了关于马克思是否存在“aporia”(循环论证)的争论。
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存在“循环论证”,一方面“马克思的本来意图是从异化劳动推出私人所有”,另一方面,“《第一手稿》的最后他又不得不试图从私人所有推出异化劳动”。[10](P195)“循环论证”出现的原因是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存在着内在的结构性矛盾,它本质上是建立在“孤立的个人”基础之上的“主客体关系结构”,异化劳动的第一个规定作为“自然的异化”即“事物的异化”仅仅涉及劳动主体对自然的改造,“与社会制度无关”;[11](P68)“私人所有”即私有制却具有“社会关系”之维,这二者之间存在着逻辑鸿沟。[10](P195)
为解决这一“循环论证”。该学者把私人所有区分为“私人所有I”和“私人所有II”,同时把异化劳动区分为“异化劳动I”和“异化劳动II”。这是因为,当马克思提出“人是怎样使自己的劳动外化、异化的?这种异化又是怎样由人的发展的本质引起的”?[6](P168)时,他已经在追问人们如何让“异化劳动I”向“异化劳动II”转换。但这个转换必须通过引入“私人所有I”和“私人所有II”来实现。只有借助这种区分,才能够最终建构一个相对合理的解释框架即“异化劳动I→私人所有I→异化劳动II→私人所有II”,其中包括三个具体的阶段,即“异化劳动I→私人所有I”“私人所有I→异化劳动II”和“异化劳动II→私人所有II”。在他看来,这是马克思解决“循环论证”的最终方案,同时,它也能够弥合“从孤立人到社会”的断裂问题。[10](P199-207)这尽管指明了一种解决该问题的方向,但没有进一步深入历史的向度。
实际上,国内有学者早已注意到了异化劳动与私有制(即私人所有)之间的“循环论证”问题,并试图在理论上予以解决。不同的是,他们区分了异化劳动,认为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存在“作为与私有制不可分的异化劳动”和“产生私有制的异化劳动”两种类别,前者“离不开私有制,它同私有财产一起存在和发展,并处在相互关系之中”,后者则“限于私有制”。[12](P214)通过区分异化劳动的视角解决“循环论证”问题,这是一种富有启发的解释,但还可以在所有制问题上进行探索。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不同的私有制形式同样值得关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尤其是“第一手稿”的内容表明,马克思已经提出了两种私人所有,即“封建地产”和以资本为基础的“大地产”。封建地产实际上“已经包含土地作为某种异己力量对人们的统治”,[6](P150)大地产则是“必然以资本的形式既表现为对工人阶级的统治,也表现为对那些因资本运动的规律而破产或兴起的所有者本身的统治”。[6](P151-152)“封建地产”和“大地产”之间是一种前后相继关系,即以人身依附关系为重要特征的封建地产最终必然会“完全卷入私有财产的运动而成为商品”,以前作为人身依附关系表征的“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最终因竞争发展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国民经济关系”。实际上,封建地产就相当于所谓的“私人所有I”,大地产指的则是“私人所有II”,前者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的根源,后者才是最终让整个市民社会都“要服从于工业资本的权力”。正是这种资本造成的“国民经济的事实”,成了“异化劳动”理论的起点。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毕竟只是马克思初步涉及经济学领域,因此在私人所有形式上仍然局限在“地产”这种单一形式上。随着经济学研究的深入,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所有制形式进行了更加系统的论述。其中,他不但看到,“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6](P521)认为人类社会历史出现了“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和“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等不同类型,而且注意到了私人所有的起源和发展,意识到“财产发展的起点都是公社财产或部族财产,而真正的私有财产到处都是因篡夺而产生的”。马克思甚至认为,生产力发展水平导致了分工的发展,分工的发展导致了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当然也推动了私有制从前资本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分工本身就包含着“资本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资料——的分配”,进而言之,基于分工的分配必然会导致“资本在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劈分”和“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那么“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在历史上逐渐呈现也就具有了某种内在必然性。[6](P579)据此不难推测,当马克思在《费尔巴哈》章结尾处写下“土地所有制。公社所有制。封建的所有制。现代的所有制”[6](P587)等提纲式内容时,他试图阐述的就是已有的所有制形态在历史上是如何次第出现和前后相继发展的。
总之,笔者之所以认为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具有“范式转型”的重大意义,就在于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赋予了所有制以历史维度。只有如此,才能把分工引入所有制的历史形态分析中,也只有分工自身蕴含的“劈分”和“分裂”才能真正解释前资本主义私有制向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演进,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所谓的私人所有(私有制)和异化劳动的“循环论证”问题。
03所有制形态史论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
马克思对所有制理论的发展,尽管客观上解决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存在的“循环论证”问题,但他从法律层面的所有权向社会历史层面的所有制进行转迻的价值绝非仅仅局限于此,这种转迻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所有制理论的这种“范式转换”体现了马克思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历程。众所周知,马克思曾言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完成了“哲学信仰清算”任务。[8](P593)这个思想清算的过程表面上看是针对青年黑格尔派的,但其内在批判的并不是某个具体的流派,毋宁说是针对把社会变革手段限定在理论层面的思想批判或政治解放。青年马克思受赫斯和卢格等青年黑格尔派影响巨大,因此他最初的批判也主要局限在政治批判,并首先将批判矛头指向了历史法学派和黑格尔法哲学。在这个阶段,马克思也主要是在法律层面讨论所有权或所有制的。在恩格斯和赫斯的影响下,马克思认识到了国民经济学批判在社会批判和人类解放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将研究对象转向了国民经济学的经验现实,此时论及所有制问题时,就必然会从抽象的法权层面转向具体的社会历史维度。此前的研究大多数从宏观层面即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二元结构来讨论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进而得出了他通过“颠倒”黑格尔政治哲学结构走向政治经济学批判,并最终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然而,这种思想“颠倒”发生的具体机制则鲜有人论及。在我看来,马克思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范式转换”恰恰揭示了他“颠倒”黑格尔思想的精准切入点。具体说来,马克思把法律层面的所有权发展为社会历史层面的所有制,实际上就是把研究的视角从政治—国家层面转移到了市民社会和现实历史层面,对抽象法权的关注转向了对社会实践以及劳动实践的关注。在马克思走向历史唯物主义进程中,由异化劳动推动的所有权理论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其次,所有制理论被赋予的社会历史内涵为马克思的新历史观奠定了唯物主义基础。马克思之前的历史观主要是从唯心主义出发解释社会历史发展的。毋庸置疑,马克思的历史哲学深受黑格尔影响,但黑格尔在论述世界历史的发展时,把最终的推动力明确为以自由之名呈现出来的绝对精神的发展。黑格尔以享有自由人数的多寡来判断历史发展阶段的高低,享有自由人数最少的东方社会处在历史发展的最低阶段,所有人享有自由的日耳曼社会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高阶段。自由不过是绝对精神的外在表现,正是在此意义上,他才明确提出,“世界历史在一般上说来,便是‘精神’在时间里的发展”。[13](P72)当绝对精神成为社会政治世界历史的根本动力和基础时,所有权也就只能在抽象层面予以讨论,它甚至成了作为绝对精神发展之环节的客观精神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能够超越黑格尔和费尔巴哈,把唯物主义思想彻底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最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发展出了一种所有制形态史论。反过来说,当所有制具有自身的历史时,意味着它必然会与生产力、分工等唯物主义因素紧密联系到了一起。当马克思从历史维度考察所有制,而不是从法律层面的所有权时,他实际上就已经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奠定了理论基础。正是在此意义上,所有制形态史论的提出和发展直接促使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和完善。
所有制理论的发展有助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完善,最典型例证是它连接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从而使得二者之间辩证关系得到了具体呈现。这是因为,马克思颠倒了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但他并没有断然放弃经济和政治的二元结构,毋宁说,他的所有制理论兼容了政治—法律维度和社会历史维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把所有权设定成了联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中介,从而使经济基础能够直接作用于上层建筑;同时,由于所有权本身也是法律概念,因而它只要发挥法律职能,也就意味着它对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起到了反作用。
最后,所有制形态史论所揭示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地证明“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8](P43)批判现代资本主义是马克思最重要的任务,但批判的目的在于建设,批判私有制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能够消灭“异化劳动”抑或剥削制度的新社会。换言之,新社会就是要建立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以便让所有人都得到自由全面发展的所有制。而这是随着马克思所有制形态史论的提出最终实现的,亦即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必须在扬弃历史上各种所有制,同时“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das individuelle Eigenthum)”。[14](P874)马克思之所以要“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因为其中的“个人”(individuelle)既强调了市民社会确立起来的个人的主体性,同时也因为保留了强调公有制的共同体要素,避免了因私有制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劈分”以及由此产生的阶级对立。
当然,马克思在所有制理论上的“范式转换”,其意义绝不仅仅局限在理论层面,它同时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尤其是由此发展出来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中国共产党脱贫攻坚和共同富裕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 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 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 蒋永甫. 西方宪政视野中的财产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5] [英]洛克. 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 [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1卷[M].陆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10] 韩立新.《巴黎手稿》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11] [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M].韩立新译.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12] 陈先达文集,第2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3] [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 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1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1年第10期